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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正常死亡者由医疗机构或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非正常死亡者由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
死亡证明书有以下用途:
(1)移往殡仪馆办进馆手续。
(2)火葬场登记或公有墓地土葬申请或灵骨塔购买。
(3)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除户。
(4)病故本人有劳保,在二年内皆可办理,超过即不受理。
(5)病故本人有农保,受益人在二年内可申请丧葬津贴。
(6)病故本人有公保,在五年内皆可办理。
(7)病故本人有商业保险,依所买契约理赔。
(8)病故本人有福保,需向户籍所在地公所办理。
(9)定期存款除户后,携带户籍誊本与死亡证明书1张,解约提款。
(10)不动产过户转移与缴交遗产税(只需准备除户后的户籍誊本即可,不需死亡证明书)。
火化证明在无特殊情况下,手续是这样的:
(1)丧属携带亡故者身份证及死亡证明书到殡仪馆指定地点挂号;
(2)殡仪馆安排火化具体事宜并出具火化证明;
(3)携亡故者骨灰凭火化证明集中安放骨灰。
但是,非正常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尸体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应当提供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由殡仪服务单位专用车辆运送到存放遗体专门场所。需要做检验鉴定的遗体,可以运送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指定的尸体检验机构存放。
异地人员死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应当提供由医院出具死亡的证明。后由殡仪服务单位专用车辆运送到存放遗体专门场所。需要做检验鉴定的遗体,可以运送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指定的尸体检验机构存放。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的遗体,市区内的,应当安葬在专门公墓内;乡(镇)、村内的,应当安葬当地专门公墓或者指定地点。市区内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进行土葬,必须持死亡人员户口、居民身份证及死亡证明到市专门的殡葬服务站办理土葬手续。乡(镇)、村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需进行土葬的,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到乡(镇)民政部门办理土葬手续。